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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娟)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陈国军驾驶货车沿日东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4KM+80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辽宁籍一货车追尾相撞,导致陈国军所驾驶货车的二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被告陈国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国军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已赔偿二名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被害方要求对被告人陈国军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军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国军归案后自愿认罪,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对被害方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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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娟)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国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陈国军驾驶货车沿日东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4KM+80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辽宁籍一货车追尾相撞,导致陈国军所驾驶货车的二名乘车人当场死亡。被告陈国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陈国军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已赔偿二名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被害方要求对被告人陈国军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军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国军归案后自愿认罪,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对被害方经济损失积极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