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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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建忠) 备受河南网民关注的“小李飞刀”诉“雷太子”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于近日落下帷幕。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定“雷太子”发表的《俺向小李飞刀讨要一点点名誉》一文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后果,判决驳回了“小李飞刀”李某的诉讼请求。据悉,此起网络侵权案在焦作市还是第一起。   
  法院查明,2月20日,原告李某(网名“小李飞刀”)将云台网网站的摄影作品《美丽的焦作美丽的夜》(作者高小豹)转帖至网通公司商都网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的《摄影天地》版块,被《摄影天地》版主王某(网名“雷太子”)删除,李某即在山阳论坛发帖质问删帖理由。王某于2月21日发帖解释,李某未经云台网许可,私自转载帖子,违背了摄影版块的版规。李某表示理解并表示下回转帖时征得原创网站同意后再进行转帖。但随后,王某在网通公司山阳论坛《站长专区》里发布了一篇《俺向小李飞刀讨要一点点名誉》的文章,文章中有“那你对俺造成的负面影响、刀刀是不是也该发个声明,给俺讨要回来?拉完屎不擦屁股就走,是不是太欺负我了呀。屎盆子您也给我扣头上了,事完了您不给我擦擦?狗不识人敬”等内容。该帖子最后被王某在2005年3月2日19:51编辑过,“狗不识人敬”句已不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李某、被告王某虽然各自以虚拟网名登录网站并参与网络活动,但是原告以“小李飞刀”网名登录,具有惟一性,且有证人印证,可以认定拥有并使用“小李飞刀”网名的人是现实生活中本案的原告李某。本案中被告王某提出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法院认为,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通过原告举证,可以证实“雷太子”即是现实生活中的王某,所以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法院同时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因此本案属于民法通则调整范围的内容。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评价。本案被告王某发表《俺向小李飞刀讨要一点点名誉》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其内容的不文明用语,属被告在网络中用语不当,不规范,不文明,但在现实社会里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不良后果,且王某已在该文章发表后不久修改了不当用语,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具备构成名誉侵权的要件,本案不属于名誉侵权。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网络是虚拟的,但它不仅是人们传播信息和交流的场所,更是一个健康有序的活动空间,所以应杜绝网友之间在网络中使用不文明用语的现象发生。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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