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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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屈林英  陈宣作) 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女童落河身亡、其父状告河段管理部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原石油勘探局赔偿死者父母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0.18万余元。  
  2004年9月27日下午13时许,个体户李某10岁的女儿在上学途中沿某马颊河段东侧下河槽平台行走时,不慎落水身亡。经勘查现场,该段马颊河河槽分上下两级,上宽下窄,分界处是一约两米宽的水泥平台,从河岸到平台上有台阶相通,相通处无禁行标志,河岸及平台上均无护栏和其他防护措施。该马颊河段的衬砌硬化工程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的下属单位完成,且该下属单位自2004年春开始采用清淤、杀菌等措施对该河段的水质进行了治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石油勘探局对该河段负有管理义务。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李某女儿系未成年人,李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安全教育、保护等监护责任,对其女儿不慎落水身亡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女儿出事所处马颊河段实际由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进行管理,该河段从河岸到下级平台上有台阶相通,但无禁行标志,下级平台上亦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原告女儿通过台阶从河岸到下级平台上行走并不慎落水身亡,与被告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存在瑕疵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依法应就原告女儿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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