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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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薇) 21岁的北京市延庆县市政环卫服务中心职工小潞,因交通肇事致使无辜行人死亡,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2009年2月5日傍晚七点多,被告人小潞驾驶灯光不合格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庆县汇川路西侧的人行横道处,将横穿道路的赵某撞倒,赵某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7日死亡。经认定,小潞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小潞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赵某的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且未避让正常横穿道路的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小潞在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及时报警,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潞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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