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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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郅四清  霍树琴) 已停产6年的花炮厂内的遗留易燃物未彻底清除,被无意中到厂内玩耍的一男孩点燃,导致孩子烧伤。近日,原经营花炮厂的厂主被易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耿浩5.17万余元;原告耿浩自负损失2.78万余元。
  1月16日,耿浩与同学一起到一停业的花炮内玩耍,从炮厂内一房间的砖墁地上收起一种土红色的颗粒物,用手捧到另一间房的窗台上后,用卷炮的纸包了一小包,并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该物瞬间向上喷发火焰,继而引燃地面周围的易燃物,将耿浩烧伤。经易县和北京两地医院诊断:耿浩烧伤30%浅II°、III°、IV°全身多处;吸入性损伤(中度)。截止到3月18日,耿浩花费住院医疗费、门诊费、外购异体皮款共计7.48万余元,交通费5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营养费880元,应医院要求一人配合护理费1640元。上述费用共计7.95万余元。因尚未治疗终结,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尚无法确定。
  易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属于原花炮厂车间内易燃物品未彻底清除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花炮厂属特种行业,其经营所需原材料大都属于易燃物品,经营者必须予以特别注意义务。在停止经营后,花炮厂应彻底清除残留的易燃物以消除潜在的危险。经现场勘验,在被告已停产的花炮厂车间内有易燃物的事实存在,证明花炮厂在停产后被告未将遗留的易燃物清除干净。在原告烧伤前花炮厂已无人看管,且四周边墙低矮,车间门窗残缺。被告作为花炮厂的经营者,应意识到炮厂内车间地面上遗留的易燃物对周围环境的危险,但其疏于管理,停产后未彻底清除在经营中残留的易燃危险物,致使原告在玩耍中引燃易燃物而将自己烧伤,有主要过错;其过错与原告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花炮厂房屋南山墙上“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未予重视,用打火机引燃易燃物致自身烧伤,其监护人未尽到管理、教育责任,故原告及其监护人对此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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