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5: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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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简强) 王某在新余市某医院住院手术期间,因医院手术措施不当,导致了左腿被截肢。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6万元。
  2004年2月,王某因骑摩托车摔伤而在新余市某医院进行手术。手术期间,因该院医生未及时发现王某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也未及时进行有效的减压手术,致使王某左腿肌肉及神经大部分坏死,无奈王某只得进行了左腿截肢手术。同年10月,新余市医学会鉴定该医院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后,院方以王某在治疗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治疗,以至错过最佳治疗时间为由,与王某就责任承担及赔偿一事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医院就医时,因院方未及时发现王某腿部异常症状,亦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手术措施,致使王某患肢肌肉及神经大部分坏死而截肢。该结果是医院医疗过失所致。新余市医学会经技术鉴定后,认定本案病例构成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且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该认定客观正确,责任划分恰当。原告王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不配合治疗的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判决医院担责75%,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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