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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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赵先生在与其他职工到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时,当众宣扬胡先生孩子上学的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胡家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等言辞,结果被胡先生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赵先生向胡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七日。
  2004年9月23日,赵先生与该厂20余名员工到上级单位上访,在反映厂领导问题时,赵当众宣扬胡先生孩子的上学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家里的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的。后此说法在工人中流传,并有工人在会议上直接要求胡先生作出说明。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赵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在厂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七日;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宣判后,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在与其他职工到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时,当众宣扬的所谓胡先生孩子上学的赞助费是用公款交的、胡家汽车是下级企业出公款购买等言辞,无据佐证,属其杜撰。这影响了职工对胡先生的看法,造成了胡先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赵的行为构成了对胡名誉权的侵害。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鉴于庭审中胡先生放弃了要求赵先生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法院作出判决,赵先生向胡先生书面赔礼道歉,并将致歉函在厂公告栏上张贴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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