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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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研) 姬女士将60万元钱存入银行后,仅仅一夜间,他人竟“克隆”了姬女士的身份证,前往银行开出同名存折,再使用调包计取走姬女士原存折上的60万元。姬女士将开户银行以及付款的另5家银行告上了法庭。9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不具备判断取款人身份证真伪的能力,且不能认定被告在办理本案中的取款业务时存在过错,故对姬女士要求六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求不予支持。
  2004年8月26日,案外人借口与原告姬女士做生意,引诱姬女士在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鹤壁市淇滨支行(以下简称淇滨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卡折合一),后伺机使用虚假身份证(该虚假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与原告相同,性别为男)同被告在淇滨支行开立存款账户(亦为卡折合一)取得的存折与原告的存折进行了调换。当日,原告受上述案外人诱使,分两次将其资金10万元、50万元转存入其所持有的案外人的存折对应的账户内。后案外人持其银行卡于当日和次日将原告误存入案外人账户的60万元分13次从5家银行全部取走。2004年8月27日,原告发觉上当受骗,遂向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分局报案。案件至今未侦破。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赔偿纠纷,因被告不具备判断身份证真伪的能力,且不能认定被告在办理本案中的取款业务时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对其损失有过错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定,因而对原告以被告有过错为由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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