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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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江艳梅 张洪宾) 卫生院在为患者刘春英治疗时,将玻璃碎片留在了患者的伤处,并进行了缝合。9月26日,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镇中心卫生院承担原告刘春英的医疗费、车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2535.02元。
  2004年9月16日9时许,刘春英因脸部、头部被玻璃碎片划伤,被送到新宾满族自治县苇子峪中心卫生院所属分诊部治疗。被告所属分诊部对刘春英脸部、头部的伤口进行了处置后,将原告伤口缝合。原告支出医疗费260元。
  2004年9月16日14时50分,刘春英到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刘入院后,经初步诊断为头部、胸部外伤。治疗原则:抗炎、对症。原告在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
  2004年10月份,刘春英感觉伤口疼痛,用手抚摸时,愈合伤口有划手的感觉。刘春英怀疑被告在未处置、未清洗的情况下缝合伤口,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70.50元。
  举证期间,被告要求原告证明伤口里有玻璃碎沫或异物。原告故于2005年6月9日入住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接受手术治疗。医生切除面部及头部疤痕时,发现疤痕内有细小玻璃碎片与疤痕粘连,共计4处。经诊断为头部、面部异物。原告在新宾满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4天。支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275.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诊治过程中没有对原告进行全面、严格的检查,导致对原告脸部、头部伤口的玻璃碎片未处置干净,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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