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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4: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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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储户李先生粗心大意泄漏银行卡密码导致29万余元存款被冒领后,以银行审查不严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中山支行赔偿李先生存款人民币14.89万余元及利息3220元。
  2001年9月,李先生在农行北京市分行西单储蓄专柜申请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并在卡上存款29.8万元。10月2日,因购车事宜,李先生与厦门某公司陈经理联系,并应要求向其提供了卡号和密码。仅仅过了两分钟,李先生觉得这事有些蹊跷,因此试图重设一个新密码。这时,李先生发现卡中金额已只剩50元。李先生经查得知,存款于当日在温州农行中山储蓄所被他人用假卡和假身份证一次性冒取,遂即向警方报案,并向中山储蓄所提出索赔的要求。
  2004年3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李先生邮寄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实施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并通知李先生只能发还被骗款项4.5万元,该款也只能发还给农行中山支行,其余25万元无法追回。
  李先生认为,农行中山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慎义务而错误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农行中山支行、农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共同赔偿存款29.795万元、利息6440.13元、赔偿差旅费5000元,共计30.93万余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行中山支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尽到审慎义务,当他人持伪卡、假身份证办理取款时错误的向取款人支付了现金,致使李先生受到损失,负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李先生是与西城支行建立的合同关系,但由于西城支行与中山支行具有通存通兑的业务关系,西城支行对李先生存款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中山支行赔偿原告李先生29.795万元并支付利息6440.13元。
  判决后,中山支行不服,认为李先生曾将密码泄漏他人,应自负其责,银行在该业务中无过错,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农行西城支行办理金穗借记卡后,双方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合同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农行中山支行与农行西城支行系同系统的金融机构,在该系统内的存款可通存通兑,李先生办理金穗借记卡后,在农行系统内的储蓄支取行为均应遵循章程办理。农行中山支行亦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存取款业务。李先生将其自己的金穗卡卡号和密码泄漏以及农行中山支行在支付款项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核义务,是造成李先生在农行西城支行储蓄的资金被他人冒领,资金损失的原因,对此,李先生与农行中山支行均存在过错,故双方均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因农行西城支行对李先生资金的流失不存在过错,故农行西城支行不应承担责任,农行中山支行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市中山支行赔偿李先生存款人民币14.89万余元及利息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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