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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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曹静) 因加油女工先给出租车加油,觉得遭到“怠慢”摩的司机张某将加油女工小张推倒在地,导致小张右脚脚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处张某赔偿小张经济损失人民币9.3万余元。
  2008年4月19日下午5点多,张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来到丰台区大红门一家加油站内加油。因加油女工小张先给同时来到的一辆出租车加油,张某认为自己遭到“怠慢”,便与小张发生口角。在场多名证人证实,当时张某骂骂咧咧逼近小张,还说“我打你丫的”,后其手一抡,将小张推倒在地,致小张右内、外后踝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在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小张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及复印费等共计人民币98462.53元。
  开庭审理时,张某辩称自己没有推被害人,被害人的伤是她自己造成的。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张某亦无伤害他人的故意,故认为张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被害人陈述及本案其他证据相悖,法院不予采纳;鉴于张某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张某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张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其要求赔偿数额过高,法院根据其当庭提交的证据及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其要求赔偿复印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对上述判决张某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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