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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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晓) 今天上午11时,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口头宣判了备受关注的宝马车确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女士名下的宝马轿车归原告潘女士实际所有;被告北京大东广告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潘女士宝马车;驳回了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潘女士称,原告于2001年8日到北京创业,因自己为外地人身份不能购买车辆,便经朋友王女士同意,借用其身份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车款总价为53万元。车辆取出后,潘女士又因急需资金,将车款70%向银行申请贷款,其余资金由原告每季度负责还款。现在原告持有车辆的原始凭证,该车辆一直由原告使用。后原告任职的广告公司成立后,原告曾想将车辆转让给公司,但最终未能实现。2004年5月29日凌晨,广告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和王女士的丈夫自配车辆钥匙,从原告住处将宝马车偷开走。
  被告王女士辩称,广告公司成立初期,为前期工作而用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了宝马车,车辆价款始终由广告公司支付。潘女士打算将宝马车转让给广告公司的事实不存在。后因潘女士不担任公司总经理而拒不交回车辆,所以王女士的丈夫作为公司职员才和公司将宝马车开回。故不同意原告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广告公司在创业初期,因公司未成立,也无帐户,故与王女士协商由公司出资购买车辆,故该车应由广告公司所有。不同意原告潘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机动车应当登记,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出资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对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谁所有。本案诉争车辆虽系以被告王女士名义购买,但被告王某认可自身并未出资,其认为由被告大东公司出资购买,但被告大东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购买宝马车的出资证明,而提交了原告潘某从公司借款购买宝马车的相关证据,应认定原告潘某为实际出资人。故对原告潘某要求确认其为被告王某名下的宝马汽车实际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潘某要求被告王某及被告大东公司共同返还宝马车的诉讼请求,因宝马车现存放在被告大东公司处,故应由被告大东公司返还宝马车;对其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宝马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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