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4: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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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力) 消费者姜士民因不满火锅店收取百元酒水服务费而将其告上法院,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成都红天鹅火锅餐厅返还原告姜士民酒水服务费1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4月24日晚,姜士民夫妇和朋友到成都红天鹅火锅餐厅用餐,其间消费了一瓶自带的五粮液酒。姜士民在结账时被告知收取了酒水服务费即开瓶费100元。
  原告姜士民认为,被告事前未告知消费自带酒水要收取酒水服务费,事后又强行收取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酒水服务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容之一的企业价格行为权。但企业的价格行为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企业在进行价格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的。本案被告在履行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有缺陷,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取费用的项目和价格标准,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其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无合同上的依据和其他合法根据,应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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