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3: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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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4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宜兴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97840.76元。
  法院查明,去年4月20日晚7时左右,因宜兴市和桥医院即将成为宜兴市人民医院的分院,并将于21日举行揭牌仪式,为示庆贺,人民医院从宜兴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购置了烟花和礼炮,在挂牌前夜和当日燃放,燃放烟花的具体事宜由吉祥公司操作。
  当晚,吉祥公司的王国才等工作人员为人民医院燃放了10箱礼花和9个礼炮。
  当烟花味还未散尽时,宜兴市消防部门接到江苏润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失火的报警电话。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并于20时10分将大火扑灭。
  去年6月15日,江苏中恒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润禾公司固定资产等火灾损失为897840.76元。
  同年5月27日,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火灾损失为984298元的鉴定评估书。
  去年5月17日,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人民医院燃放的烟花爆竹所致。但是,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直至诉讼开始后才将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去年11月30日,润禾公司将人民医院、和桥医院诉诸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财产损失98429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庭审过程中,人民医院以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未及时送达认定书为由,申请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重新认定。今年1月5日,宜兴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维持该认定的决定书。
  人民医院仍不服,又向宜兴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认定书及决定书。3月7日,宜兴市公安局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书和决定书。
  庭审焦点
  因果关系、侵权主体及损失数额
  今年9月15日,宜兴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三个焦点上。
  一是火灾与燃放烟火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人民医院认为,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已经撤销,故润禾公司主张火灾系由人民医院引起的依据不足。
  二是侵权主体。人民医院认为,燃放烟花与吉祥公司签有协议,并提供了其作为甲方与王国才作为乙方以吉祥公司名义签订的“燃放烟花晚会协议”。协议载明:甲方于2004年4月20日晚在和桥医院的烟花晚会由乙方承办,乙方必须确保安全,如发生烟花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按照协议,燃放烟花造成的火灾后果应由吉祥公司承担,故润禾公司起诉的主体有误。
  三是损失数额。人民医院认为,润禾公司主张的984298元损失不真实,提供的两份评估报告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实际损失不超过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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