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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于伟香) 10月24日上午,北京一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拆除外挂式太阳能案件在密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8月10日,为节约能源,李先生在其居住的密云县世纪家园小区自家楼房南阳台外,安装了一台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世博元物业公司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称李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居住的楼房阳台外安装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不仅改变了楼体和阳台外观,有碍观瞻,而且改变了阳台用途,增加阳台负荷,直接损害楼体和阳台安全,威胁到楼下业主的公共安全。同时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等相关协议,故要求拆除。 被告李先生辩称,李先生未与世博元物业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亦未委托他人代签;被告在自己楼房阳台安装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有节约能源之优点,并无威胁安全之隐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被告之父李老先生代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世纪家园物业委托合同》、《世纪家园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世纪家园入住手册》等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之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入住手册等,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三协议对被告李先生具有约束力,但该三份文件对是否允许被告业主在楼房阳台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悬挂物并无明确约定。 此外,原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世博元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是否上诉公司会进一步研究。 被告方的代理人北京市太阳能所专业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们期待已久的结果,如这一判决生效,将很快扩大太阳能热水器的在居民小区的使用量,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我们建立节约型社会作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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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于伟香) 10月24日上午,北京一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要求拆除外挂式太阳能案件在密云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8月10日,为节约能源,李先生在其居住的密云县世纪家园小区自家楼房南阳台外,安装了一台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
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世博元物业公司遂将李先生诉至法院,称李先生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居住的楼房阳台外安装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的行为,不仅改变了楼体和阳台外观,有碍观瞻,而且改变了阳台用途,增加阳台负荷,直接损害楼体和阳台安全,威胁到楼下业主的公共安全。同时该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等相关协议,故要求拆除。
被告李先生辩称,李先生未与世博元物业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亦未委托他人代签;被告在自己楼房阳台安装外挂式太阳能热水器,有节约能源之优点,并无威胁安全之隐患,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交了被告之父李老先生代被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世纪家园物业委托合同》、《世纪家园房屋装饰装修协议》、《世纪家园入住手册》等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之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委托合同、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入住手册等,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三协议对被告李先生具有约束力,但该三份文件对是否允许被告业主在楼房阳台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悬挂物并无明确约定。
此外,原告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被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据,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世博元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表示,是否上诉公司会进一步研究。
被告方的代理人北京市太阳能所专业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们期待已久的结果,如这一判决生效,将很快扩大太阳能热水器的在居民小区的使用量,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我们建立节约型社会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