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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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逸馨) 吴某在乘坐地铁时,因奔跑速度过快,不慎掉入地铁站台,被地铁列车轧断双腿,后吴某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50万。今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诉称,2004年9月29日上午11时左右,吴某从南礼士路地铁车站购票进站,准备乘坐一线地铁。由于该车站没有履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没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疏于管理,在车站没有安装用于对乘客安全防护的屏蔽门安全系统或轨道车站台安全护拦;该车站负责安全运营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车站入口到事故发生地点所经过的出入口、通道、站厅,车站站台的醒目位置,没有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发光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导致吴某在赶车的忙乱中,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被行驶中的地铁列车轧断双腿。吴某经抢救治疗后虽然脱离了生病危险,但现已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能力。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残疾补助器具费、残疾补助器具维修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实际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50.22万余元。
被告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被地铁列车轧伤是由于其赶车奔跑速度快,掉下站台所致,事发后车站值守的站务人员立即采取了停电处理措施并随即通知了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并协助将原告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应原告家属的要求,该公司为原告先行垫付2万元的抢救费。
该公司为保证地铁运营安全,在地铁站台候车区域均标划有黄色安全线,并在地铁进站处悬挂的《乘客须知》第八条告知乘客:“在站台候车时,要站在黄色安全线以内”,“严禁跳下站台”等;且在地铁站台乘客候车区域面对的墙壁上,亦挂有“禁止跳下”的警示标志。
该公司认为,其制定的安全措施是符合安全运营标准的,能够保障乘客安全的。原告由于自身的原因,不慎掉下站台,被地铁列车扎伤,属于原告自身重大过失造成伤害,其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50余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9日11时许,原告自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地铁前往军事博物馆方向。当原告购票进入地铁车站乘车时,由于其奔跑速度快,掉下站台,被来自复兴门方向正常驶至南礼士路站的第1601次地铁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值守的站务人员立即采取了停电处理措施并随即通知了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并协助将原告送往急救中心抢救。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支付了护理费、护理用品费、救护车费等合计2637元。2002年10月1日被告为原告交纳了2万元的医疗费。2004年10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作出的《9.29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吴某进站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的意外事故”。
地铁南礼士路进站处悬挂有乘客须知,乘客须知第八条规定:“在站台候车时,须站在黄色安全线以内,严禁跳下站台,翻越护理拦进入线路内,以免发生危险”。北京地铁一号线车票票面中明确载明“自觉遵守地铁规定”。在地铁南礼士路的大厅内及线路内墙壁上均张贴有禁止跳下的标示。地铁站台候车区域均标划有黄色安全线。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自述,原告于2004年来京经商,非首次乘坐地铁。
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事发地铁站内设置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安全标志。该起事故是由于原告赶车速度快,不慎掉下站台而被地铁列车轧伤的意外事故,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是由于其行为的重大过失所致,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没有过错。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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