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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02: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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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汪严冰) 5月20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章海飞、胡承辉、陈红日、王新建、张小勇、李旋、高道明等13人收购或转移赃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中盗窃的被告人分别给予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罚金的处罚,对收购或转移赃物的各被告人均给予缓刑和罚金的处罚。
  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章海飞、胡承辉、陈红日、王新建、张小勇、李旋、高道明、胡小华时分时合,分别在安徽宁国、宣城、广德、黄山、上海等地共同盗窃在建住宅内铜芯线,由被告人李旋、胡小华负责运输,或在得手后由被告人方五一运输,销赃至被告人王红霞、方全朋、李国法、汪晨英处。其中被告人章海飞参与作案38次,价值人民币318580元;被告人胡承辉参与作案31次,价值人民币249366.15元;被告人陈红日参与作案16次,价值人民币130508.58元;被告人王新建参与作案10次,价值人民币110776.75元;被告人李旋参与作案14次,价值人民币132472.20元;被告人张小勇参与作案5次,价值人民币51787.50元;被告人高道明参与作案3次,价值人民币9707.5元;被告人胡小华参与作案2次,价值人民币9578.75元。
  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海飞、胡承辉、陈红日、王新建、张小勇、李旋、高道明、胡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章海飞、胡承辉、陈红日、王新建、张小勇、李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道明、胡小华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方五一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转移,被告人王红霞、方全朋、李国法、汪晨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考虑到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对各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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