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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费翔演唱会”合同纠纷案,近日在克拉玛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新疆昌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被告克拉玛依市都市文化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昌吉文化公司与都市文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承办“费翔激情冬日边疆行”克拉玛依演出活动。协议约定昌吉文化公司必须保证本场演出活动的所有执行批准文件全面、有效,必须保证演出当日费翔的准点出场,必须保证当晚费翔的演出成功。都市文化公司负责演出活动的宣传和票务销售。另外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该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双倍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双方确定了正式演出的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 当年12月19日至20日,乌鲁木齐连降大雪,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自19日下午5时起持续关闭至21日。费翔及其工作人员因此滞留兰州机场,不能按时演出。12月21日费翔对不能按时来疆参加12月19日、20日、21日的三场演出发表了书面道歉,昌吉文化公司也向都市文化公司提供了演唱会时间延期及退票致歉声明,对延迟举行演唱会的有关事宜,双方未重新签订协议,都市文化公司继续发布广告,负责克拉玛依地区的退票、售票、现金补偿等工作。 2005年3月19日,费翔演唱会在克拉玛依市举行。3月21日,双方对2004年12月20日之前和2005年3月19日之前两次售票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清算并出具了清单,双方负责人也都签了字。因票款结算发生纠纷,昌吉文化公司起诉都市文化公司,要求依协议结算。都市文化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费翔未能按时到场演出,昌吉文化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昌吉文化公司则认为,费翔是由于天气的原因未能按时演出,属于不可抗力,他们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认为,现在的天气预报水平是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报未来三天的天气情况的,对于昌吉文化公司来说,12月19日前后乌鲁木齐地区将出现持续降雪天气,在此之前并非不能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都市文化公司双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95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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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费翔演唱会”合同纠纷案,近日在克拉玛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新疆昌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被告克拉玛依市都市文化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004年12月,昌吉文化公司与都市文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联合承办“费翔激情冬日边疆行”克拉玛依演出活动。协议约定昌吉文化公司必须保证本场演出活动的所有执行批准文件全面、有效,必须保证演出当日费翔的准点出场,必须保证当晚费翔的演出成功。都市文化公司负责演出活动的宣传和票务销售。另外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双方如有一方违约,该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双倍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双方确定了正式演出的时间为2004年12月20日。
当年12月19日至20日,乌鲁木齐连降大雪,乌鲁木齐国际机场自19日下午5时起持续关闭至21日。费翔及其工作人员因此滞留兰州机场,不能按时演出。12月21日费翔对不能按时来疆参加12月19日、20日、21日的三场演出发表了书面道歉,昌吉文化公司也向都市文化公司提供了演唱会时间延期及退票致歉声明,对延迟举行演唱会的有关事宜,双方未重新签订协议,都市文化公司继续发布广告,负责克拉玛依地区的退票、售票、现金补偿等工作。
2005年3月19日,费翔演唱会在克拉玛依市举行。3月21日,双方对2004年12月20日之前和2005年3月19日之前两次售票的情况进行了汇总清算并出具了清单,双方负责人也都签了字。因票款结算发生纠纷,昌吉文化公司起诉都市文化公司,要求依协议结算。都市文化公司提出反诉,认为费翔未能按时到场演出,昌吉文化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昌吉文化公司则认为,费翔是由于天气的原因未能按时演出,属于不可抗力,他们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认为,现在的天气预报水平是可以比较准确地预报未来三天的天气情况的,对于昌吉文化公司来说,12月19日前后乌鲁木齐地区将出现持续降雪天气,在此之前并非不能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都市文化公司双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9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