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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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9日,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熙作为第二收益人,未经授权单独起诉被驳回。
  2009年4月29日,原告刘熙用消费贷款的方式在运盛公司购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2010年4月30日在运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保期二年,其中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中载明:“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为运盛公司,第二受益人刘熙”。2010年9月17日在榆林市米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对方而车受损,二人受伤,货物受损的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理赔8.5万元。
  本案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第二收益人在未经授权或一同起诉的情况下,就单独提起诉讼索赔属主体资格不符,依法应予驳回。(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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