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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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为筹借开厂资金,邀请同厂工友假扮女友同去借钱,却图谋不轨借机将“女友”强奸。今天,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起案件。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原审查明,2008年被告人朱英树来到河北保定其堂弟的工厂做工,认识了在该厂打工的受害人王某某,并一直追求王某某。2008年11月,朱英树的堂弟的工厂因资金紧缺而停产,而向被告人提出合伙经营。因被告人朱英树没有入伙资金,需要筹借,两人经商量后邀请了被害人王某某假装被告人的女友前往家乡上犹县借钱,并答应每日付给王某某工资100元。12月1日,被害人王某某随同被告人朱英树前往上犹县城。之后,被告人朱英树带着被害人王某某多日四处借钱,均未果。期间,被告人朱英树多次趁夜间与被害人王某某同宿一室时要求性行为,均遭到被害人王某某拒绝。12月9日,被告人朱英树又以借钱之名带着被害人王某某乘车至江西省崇义县金坑乡,以掐脖子、捂嘴等暴力手段和以报警就杀害的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英树以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和威胁的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朱英树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朱英树对判决不服,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并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英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明,上诉人朱英树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述及被害人王某某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书,足以证明上诉人朱英树在实施犯罪时采用了暴力和胁迫手段。原审法院考虑其认罪态度好这一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因此,上诉人朱英树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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