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高远)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船舶损坏水下设施赔偿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此,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首例东海大桥建设施工船舶涉嫌损坏海底电缆赔偿纠纷案在洋山深水港开港前夕划上了句号。
   东海大桥于2002年6月26日始建。上海同盛大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盛公司)为东海大桥投资建设单位,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以下简称三航局),为东海大桥基础工程施工单位。2003年8月28日,嵊泗电力经营和管理的极Ⅱ电缆发生故障,造成停电事故。故障点位于正在建造中的东海大桥138号和139号桥桩之间。故障于同年11月1日修复。作为电缆承保方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于2004年2月向嵊泗电力付清了保险赔偿款人民币117.54万余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于2004年10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以电缆损坏地点位于东海大桥桥桩施工作业区,应推定大桥建设单位同盛公司和桥桩施工单位三航局在施工中对海底电缆造成了损坏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单位赔偿经济损失117万余元。
  上海海事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本案属侵权纠纷,保险公司仅证明了极Ⅱ电缆遭受损害的事实,而无法证明三航局和同盛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保险公司的推定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为此,该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要求三航局和同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高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三航局和同盛公司损害了涉案海底电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上海高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