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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从养老院坠楼摔伤致死,养老院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12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养老院未履行登记手续即进行经营,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死者本身未履行应尽的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是其坠楼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以及被告养老院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素,判决被告养老院的经营者赔偿原告损失的 40%,共计人民币 24000余元。 ■法庭调查:现年 72岁的原告陈老太与死者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五人。被告方天津市某养老院的开办人,该养老院于 2003年年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后,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去年 8月,陈老太与 83岁高龄的老伴王某一起入住被告开办的养老院,共同居住在一间房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每月交纳各项费用共计 630元。去年 11月 1日,王某曾离开养老院出走,后被其子找到送回养老院。转天,王某从养老院二楼坠落,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诉由:原告陈老太及其子女认为,被告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养老院,存在过错,王某所住房屋未安装护栏,王某在事发前一天曾出走,经家属找回后,向养老院提出要加强管理,但养老院一方的提醒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达到 24小时值班、特别护理的规定,在王某坠楼 2小时后才被发现送往医院,因此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万余元。 ■被告抗辩:被告则向法庭主张,有无经营资格与事件过错承担无关,没有安装护栏是因为消防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入住养老院时思维正常,是按照半护标准入住的,养老院不存在护理不周造成王某心理压力的行为,王某死亡是其个人行为所致,与养老院无关。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已实际入住并交纳了入住费及伙食费,被告养老院已实际接收,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老年人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生活自理上一般较差,因此需要他人的帮助和照料。王某入住养老院时已是 83岁高龄的老人,更需要他人的帮助和照顾,养老机构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老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被告养老院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帮助和照顾老人,为老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这是双方的合同目的,也是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未履行登记手续即进行经营,又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本身未履行应尽的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是其坠楼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以及被告养老院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素,判决被告养老院赔偿原告损失的 40%共计人民币 24000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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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从养老院坠楼摔伤致死,养老院应该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呢?12月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养老院未履行登记手续即进行经营,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死者本身未履行应尽的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是其坠楼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以及被告养老院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素,判决被告养老院的经营者赔偿原告损失的 40%,共计人民币 24000余元。
■法庭调查:现年 72岁的原告陈老太与死者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子女五人。被告方天津市某养老院的开办人,该养老院于 2003年年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批准证书后,至今未办理登记手续。去年 8月,陈老太与 83岁高龄的老伴王某一起入住被告开办的养老院,共同居住在一间房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每月交纳各项费用共计 630元。去年 11月 1日,王某曾离开养老院出走,后被其子找到送回养老院。转天,王某从养老院二楼坠落,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诉由:原告陈老太及其子女认为,被告在没有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养老院,存在过错,王某所住房屋未安装护栏,王某在事发前一天曾出走,经家属找回后,向养老院提出要加强管理,但养老院一方的提醒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达到 24小时值班、特别护理的规定,在王某坠楼 2小时后才被发现送往医院,因此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万余元。
■被告抗辩:被告则向法庭主张,有无经营资格与事件过错承担无关,没有安装护栏是因为消防上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入住养老院时思维正常,是按照半护标准入住的,养老院不存在护理不周造成王某心理压力的行为,王某死亡是其个人行为所致,与养老院无关。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已实际入住并交纳了入住费及伙食费,被告养老院已实际接收,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作为老年人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生活自理上一般较差,因此需要他人的帮助和照料。王某入住养老院时已是 83岁高龄的老人,更需要他人的帮助和照顾,养老机构应保证院内设施安全,为老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被告养老院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帮助和照顾老人,为老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这是双方的合同目的,也是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未履行登记手续即进行经营,又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王某本身未履行应尽的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是其坠楼摔伤致死的主要原因,以及被告养老院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素,判决被告养老院赔偿原告损失的 40%共计人民币 24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