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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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群安  董志新) 12月5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一起拍卖纠纷案,被告杨某出尔反尔悔拍后,给付原告孝感市金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押金4万元,补交拍卖差价3万元。
  孝感市金亿拍卖有限公司受湖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委托,于2005年9月20日上午10时在孝感市金亿拍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附属幼儿园进行了拍卖。杨某作为竞买人,对竞买须知进行了阅读和签字,同时进行了竞买人登记,交纳了保证金4万元。
  在拍卖会中,杨某以64.5万元竞得了拍卖标的物,同时签下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事后,杨某并没有在成交确认的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并在孝感金亿拍卖有限公司的再三催促交纳佣金后悔拍。
  2005年11月4日,在征得湖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同意后,原告对拍卖标的物再次进行了拍卖,标的物成交价为45.5万元。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杨某支付保证金及违约金7.225万元,佣金6.45万元,二次拍卖差价19万元。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在7日内交清成交价款及佣金,悔拍的除不退还保证金外,还应支付成交价款5%的违约金,拍卖标的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其差额部分由原买受人承担。杨某自感理亏,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杨某当庭给付原告孝感市金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押金4万元,补交拍卖差价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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