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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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毛明梭) 彭小伟向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分行申办了四张牡丹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6767.66元后即走人,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彭小伟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分行牡丹卡透支本金36767.6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11782.21元,共计人民币48549.87元。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彭小伟共向原告工行贺州分行申办了四张牡丹信用卡,其中信用卡一张,无免息期;另三张为贷记卡,有免息期。免息期的规定为非现金交易由记帐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段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帐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所用款项从银行记帐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原告工行贺州分行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彭小伟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约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被告彭小伟领卡后自2011年8月11日起利用四张牡丹信用卡进行了多次透支消费,至2012年8月1日止尚欠原告牡丹卡透支本金36767.66元,透支利息、滞纳金11782.21元,共计人民币48549.87元。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彭小伟却玩起了失踪,存在明显信用不良行为,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彭小伟向工行贺州分行申领多张牡丹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的事实说明其自愿持有并使用工行贺州分行信用卡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工行贺州分行与彭小伟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牡丹信用卡合同关系。作为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彭小伟,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返还所借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义务,但被告彭小伟透支消费后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工行贺州分行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工行贺州分行要求彭小伟还款付息、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有了信用污点不仅不光彩,而且给申请大宗贷款带来麻烦。《征信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有信用污点的个人在五年之内难以贷款。因此,银行客户应讲求诚实、信用。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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