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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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徐斌  刘瑞东) 陆某与朋友小聚痛饮,孰料却醉死在自家楼下。其妻以和陆某喝酒的人未尽护送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2月13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与死者一同饮酒的两名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10%,共计人民币24650余元。
  2004年10月2日晚上8时许,青岛市民陆某应朋友王某、陈某之约,并由他们开车从家中接走,去距陆家仅100米远的一烧烤店喝酒。其间,三人要了两扎啤酒边喝边聊,越聊越投机。不一会儿,又来了一个朋友与三人相聚,大家随后又要了两扎啤酒。当晚10时许,酒足饭饱之后,四人便离开酒店,各自回家。然而,10月3日凌晨1时许,陆某被发现躺在自家楼旁死亡。经法医检验,陆某心血中酒精含量达165mg/100ml,系酒后身亡。事后,死者的妻子王某某也承认陆某生前喜欢喝酒,可喝一瓶啤酒也能醉,属于“酒量不大,酒胆不小”的那种,但她仍坚持认为,与陆某一起喝酒并将他从家中接走的王某和陈某有义务将醉酒的陆某送回家中,陆的死亡与两人未尽护送义务有直接关系,依法应予以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的妻子王某某、女儿将王某和陈某告到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某、陈某辩称,原告称被告有义务将醉酒的死者送回家,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告同死者一起喝酒是事实,当晚10时左右饮酒结束时,死者行为正常、神智清醒,分手后死者自己步行离开酒店。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在酒店里应喝多少酒及喝酒后所产生的后果,有完全的预见性。三人喝酒的酒店距死者家只有100米左右,而且死者也说自己没有问题,所以大家就分手了。至于以后发生的事实,两被告也是第二天才得知。因此,陆某的死亡与两被告共同饮酒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陆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从检测的乙醇含量分析,酒精浓度偏高必将会对人的身体等方面产生影响,而陆某本人不控制酒量最终死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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