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2:1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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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窦娟)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本案被告人孙建光系右脚残缺的残疾人,就因自家几颗白菜被邻居轧坏,双方发生厮打,而后居然抽刀将邻居捅死,孙建光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六万余元。
  2008年10月18日下午5时许,本案被害人张亮(化名)与妻子、兄弟从地里往家拉玉米,开车路过邻居孙建光家门口马路对面的空地,当时地里孙建光的母亲在此种了一些白菜,不小心轧了孙家几颗白菜,孙母发现后双方发生争吵,孙母抽了张亮一记耳光,张亮上前揪住了孙母头发,被众人劝阻拉开,孙母一边骑着三轮车往家走一边叫嚷着:我叫我儿子来找你们算帐!
  不久,孙建光就骑摩托车赶来,其数年前因车祸失去右腿,安装有假肢,平时行走等与常人无异。孙建光质问张亮为什么轧了白菜还打他的母亲,二人先是吵,后来厮打起来。怕自己吃亏,孙建光又叫来孙某帮忙,张亮又与孙某厮打在一起。众人劝架,孙某转身逃跑,被打的张亮顺手从家门口拿了把镰刀去追孙某,此时看见孙建光骑车也要跑,便拿镰刀背磕孙额头致其流血,孙建光从摩托车后备箱中拿一把其干活时用的匕首,用该匕首捅进了张亮的胸膛,张亮当即倒地死亡。经鉴定张亮系被划伤胃底部,贯通肝脏、膈肌、心包、左心室,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亮于当日20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上,孙建光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孙建光有自首情节,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孙建光减轻处罚。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孙建光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孙建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将被害人伤害致死的事实,有自首情节,法院并鉴于其积极预交部分赔偿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由于孙建光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我国刑法之规定,以孙建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作案工具匕首一把;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六万六千二百一十五元三角一分。
  宣判后,孙建光表示非常后悔自己的莽撞行为,对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表示愧疚,他说:我对不起死者,我接受法律的制裁,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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