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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41: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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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军) 巡警大队负责人邵某以个人名义向县中医院借款,却谎称该款用于单位开支,但终因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而败诉。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邵某偿还原告弋阳县中医院计人民币3万元。
  1998年5月1日,时任弋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负责人的邵某以巡警大队需钱用为名,向方某借款3万元,并存入了邵某提供的当时巡警大队内勤都不知道的帐号上。1998年8月3日,邵某以还款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便到花亭信用社贷了3万元给邵某,邵某将此款归还了方某。
  1998年8月25日,邵某又以上缴罚没款为由向弋阳县中医院借款3万元归还王洪,由邵某执笔出具了一张盖有弋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公章的借条。邵某在几次借款前后均未经过弋阳县公安局有关领导的同意,借款也没有进入弋阳县公安局的帐。
  2000年4月25日,弋阳县中医院曾起诉弋阳县公安局,法院以弋阳县公安局未授权邵某借款,也没有使用该款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弋阳县中医院起诉邵某,要求判令邵某归还欠款3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邵某向弋阳县中医院借款之前未得到弋阳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弋阳县公安局追认,该款也未汇给弋阳县公安局,且邵某又不能举出该款用于弋阳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相应证据,故邵某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邵某向弋阳县中医院借款系个人行为,应由邵某个人承担归还欠款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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