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1: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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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小岩) 张先生在银行取完钱后,被两个外国人设计盗走2900美元。为讨损失,张先生将取款所在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储户张先生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了2900美元的失窃,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体育馆路支行赔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5年9月18日16时许,张先生到被告银行处取款。取款时,张先生后面来了一个中国人和两个外国人(巴基斯坦籍)站在1米线内,围着张先生,可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没有出面干涉。张先生拿两张存单共取了6348美元。当营业员将钱从窗口递给张先生时,两个外国人开始用外语与张先生交。因张先生不懂外语,其中一人就拿出自己的钱夹跟张先生比划。张先生认为他要兑换钱,就用中文说不换。这时,这个外国人突然将张先生手里还没数清的钱全部抓走,然后用手分开这些钱捣腾。张先生赶紧把钱抢回来,两个外国人就离开了银行。张先生一数手里的钱,只有3448美元,少了2900美元。张先生问营业员,营业员说给张先生的钱是对的,是两个外国人干的。张先生就报了警。
  原告张先生认为,原告到银行取款,原告身后的客人未站在1米线外,且两个外国人在银行内抢走原告的2900美元,而被告的工作人员未予干涉,是被告未尽到安全保卫的义务。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00美元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元,并负担诉讼费。
  被告体育馆路支行辩称,原告在被告银行办理取款业务,取走本金及利息共计6348美元。原告在办完业务后又称丢失钱币。被告单位是在原告报案之后才得知的。被告银行在营业厅内已张贴警示提示牌并设有保安人员,原告丢钱是其自己保管不善,与被告单位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实当天所发生的事实,银行方主动提供了现场监控录象。
  庭审中,2900美元的失窃主要是由于储户自己的疏忽不慎,还是银行方的监管不利,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8日16时,原告张先生持两张定期存单到被告处支取美元存款,在银行窗口办理取款业务时,两名外国人站在其身后,待原告取款6348美元离开取款窗口后欲与原告兑换外币,且双方有相互传递钱币的行为,后两名外国人离开银行。原告此时清点手中存款称只剩下3448美元,少了2900美元,随即打电话报警。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处支取存款及利息,双方已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将原告存款的本金及利息支付给原告,已完成了其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履行了合同的约定。被告在营业厅内配备了保安人员并张贴了警示提示牌,已为客户提供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措施,符合金融机构的行业标准规定。通过监控录像及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称其丢失的2900美元是在原告与外国人传递钱币时丢失的,系因原告的疏忽大意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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