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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骆洪彬 徐赐龙) “夫妻”二人以购买首饰为名,先将真钱支付给营业员,然后假装为是否购买互相争执,在混乱中趁机用事先准备的假钞掉包行骗。日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付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5月4日上午,付秀伙同丁玉龙、常根、陈天运(均另案处理)窜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银楼,付秀和常根假扮夫妻,假装购买“老庙”牌黄金项链一条及黄金吊坠一个。付款后,两人故意为是否购买发生争执,丁玉龙、陈天运则乘营业员注意力转移之机,将营业员已查验过的的真钞用假币调包。得手后四人携带骗得的黄金首饰快速驾车逃离现场。后付秀分得黄金吊坠及赃款700元。经价格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705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413元。 2008年5月5日上午,付秀等四人又窜至安徽省郎溪县某黄金珠宝店,付秀和陈天运假扮夫妻,假装购买黄金首饰,仍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明牌”黄金手链一条后迅速逃离现场。但刚出金店,被害人周某发现被骗,及时追堵,付秀等四人强行摆脱后,立即驾车逃走。经价格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73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假币调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付秀与他人事先预谋、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分主、从犯,应根据被告人付秀参与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被告人付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遂综合全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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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骆洪彬 徐赐龙) “夫妻”二人以购买首饰为名,先将真钱支付给营业员,然后假装为是否购买互相争执,在混乱中趁机用事先准备的假钞掉包行骗。日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付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8年5月4日上午,付秀伙同丁玉龙、常根、陈天运(均另案处理)窜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银楼,付秀和常根假扮夫妻,假装购买“老庙”牌黄金项链一条及黄金吊坠一个。付款后,两人故意为是否购买发生争执,丁玉龙、陈天运则乘营业员注意力转移之机,将营业员已查验过的的真钞用假币调包。得手后四人携带骗得的黄金首饰快速驾车逃离现场。后付秀分得黄金吊坠及赃款700元。经价格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705元,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413元。
2008年5月5日上午,付秀等四人又窜至安徽省郎溪县某黄金珠宝店,付秀和陈天运假扮夫妻,假装购买黄金首饰,仍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明牌”黄金手链一条后迅速逃离现场。但刚出金店,被害人周某发现被骗,及时追堵,付秀等四人强行摆脱后,立即驾车逃走。经价格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732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假币调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付秀与他人事先预谋、明确分工、相互配合,在实施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不宜分主、从犯,应根据被告人付秀参与犯罪的具体事实、情节处以相应的刑罚。同时被告人付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遂综合全案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