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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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于蔚然) 张先生家的暖气漏水,虽经及时抢救,但还是将家中财产浸泡。为讨损失,他将无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认定陈先生家中暖气跑水造成其财物受损,系其擅自拆改暖气设施、设备所致,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先生购买了北京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2003年底搬入新居,2004年9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4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钟,陈先生下班回家,发现厨房内的暖气阀门连接处跑水,于是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理,同时让妻子下楼找物业维修人员。此后,陈先生为分流排水,将卫生间的暖气丝堵拧开,谁知卫生间的暖气竟然也出现了跑水现象,陈先生赶忙用被子和毛巾堵水,可暖气漏出的水还是毫不留情的涌进各个房间,陈先生只能眼睁睁的看着家具、木地板、小提琴、音箱、摄像机、书籍及棉被等各种物品被水浸泡。此后物业维修人员赶到现场,将暖气阀门关闭,跑水现象总算被制止住了。
  陈先生就自己遭受的损失与物业管理部门进行交涉,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于是,他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陈先生认为,暖气跑水发生在保修期内,根据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该公司物业管理部门应在保修期内负保修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另外,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供暖设备和管线属维修范围,物业部门应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其不提供服务时,陈先生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方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书面道歉。
  被告方则称,2003年11月公司把住房交给陈先生,经过陈先生验收,暖气设备没有问题。陈先生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擅自拆改暖气设施设备,违章操作,造成暖气跑水。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崇文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陈先生曾与被告签订了装修管理规定,约定:“装修不得擅自拆改燃气、门窗、暖气等设施设备;违章操作出现问题,业主承担全部责任。”而2004年9月陈先生对自己的住房进行装修时,未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就将厨房、卫生间等处的暖气设备及部分管道进行了改装。
  崇文区法院认为,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且双方在装修管理规定中明确约定装修不得擅自拆改暖气等设施设备,如因违章操作出现问题,由业主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陈先生家中暖气跑水造成其财物受损,系其擅自拆改暖气设施、设备所致,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并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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