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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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谢小梅  严慧) 4月4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游客因乘坐氮气球致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被告某旅游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1109.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734元。
  2004年7月17日,原告宋某在被告某旅游公司经营的农庄乘坐氮气球游玩。因天气突然发生变化,刮起了大风,氮气球失控,原告随氮气球吹落地面后,由于原告身体被安全带束缚而无法脱身,又再次随氮气球吹上天空,并从高空摔落,造成原告宋某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对事故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旅游公司所经营的氮气球项目是对自然环境依赖性较强的一种活动,经营者在气象等方面负有特殊的谨慎注意义务。由于被告未尽到告知及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造成原告摔伤的严重后果,被告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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