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4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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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韦朝欢) 巴马瑶族自治县燕洞乡人黄永,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搭载他人,因操作不当致乘车人死亡,6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2月7日晚,黄永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搭乘黄善战、陆一萍从巴马县城往燕洞乡方向行驶。23时许,黄永驾车行驶至G323线1404KM +100M米急弯上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面碰撞右边防护警示柱后翻下路外,造成乘车人黄善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永在此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其各项损失10余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0 000元并当场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永无机动车驾驶证超载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夜间上道路行驶,盲目开快车,行经设置有急弯警告标志的上坡急弯路段,不能有效控制车辆行驶方向,导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边防护警示柱后翻车、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经调解,被告人黄永自愿赔偿经济损失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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