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40: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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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村委会将救济款直接发放到有先天性智障的沈玉林手中,拿到此款的沈玉林随即失踪,后被发现冻死街头。为此,沈玉林的姐姐沈玉红以村委会存在错误为由,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月21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东李庄村民委员会赔偿死亡赔偿金二万元。
  沈玉红父母双亡,有一个弟弟沈玉林是先天性智障,故经常收到村委会的救济款项,每次都是沈玉红代弟弟领取。2006年1月份上午,村委会向村里的困难户口发放救济款,当被告到沈家发放救济款时,沈玉红并不在家中,村委会在没有监护人代领、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将这笔款项交给了沈玉林。随后,沈玉林拿着这笔钱跑出去后再也没有回家,家里人到处寻找无果,只得向镇派出所报案。农历正月初九,人们发现了沈玉林的尸体——他蜷缩在一个水泥管里,已经冻死多时。为了讨个说法,沈玉红将村委会告到了昌平法院南口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八万元。昌平法院南口法庭4月10日上午10点30分公开审理此案。开庭时,沈玉红的亲戚坐满了法庭。
  尽管离事发已经好几个月了,沈玉红依然无法掩饰内心的痛苦。也许是个巧合,开庭这天正好是死者沈玉林的生日。
  沈玉红说,当天上午村里发放当年的救济款,由于家里没有其他人,被告将这笔钱直接交给了呆傻的沈玉林。有村民看见沈玉林拿到钱以后马上打车到镇上买了一身迷彩服,之后便不知踪迹了。“我一听说他们把钱给了弟弟,当时我就急了。他是傻子啊,而且他没见过那么多钱,你们可把他给害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沈玉红带来两名证人,他们都证实沈玉林有过几次出走经历,所以家里人对他看得很严,尤其是他的兜里不能有钱!“他知道钱是好东西,也喜欢买东西”。去年6月,沈玉林偷偷卖掉了家里的两个锅和一个炉子从此消失,沈玉红足足找了20多天,最终是天津警方打来电话,原来玉林竟然已经到了天津,而且遭遇车祸。
  沈玉红的代理人、南口镇法律事务所的董学武先生说,沈玉林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村委会不应该直接将钱发放到他的手中,而应该将钱交给沈玉林的监护人沈玉红。因为沈玉林没有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
  村民主任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事发当天村里曾经协助沈玉红寻找沈玉林,并及时向派出所报案,以此来证明村委会不应当承担责任。
  村委会认为,2004年以来,东李庄村每年确实给沈玉林救济款和救济粮,这些是经镇民政部门批准,由镇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村委会强调沈玉林没有残疾证明,无法证明他是智障人员。“沈玉红平常能干活,能买东西,所以不是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何况1月19日上午,沈玉林还来到村委会,和村干部聊天,并告诉我们用救济款买了烟和吃的”。
  沈玉红不同意村委会的说法,多次当庭质问被告村委会,沈玉林呆傻的事情在李庄村几乎尽人皆知,沈玉林疯疯癫癫的身影时常出现在南口镇大街上,为何村委会还将救济款发放到他手里。
  沈玉红出示了一份2005年村委会的证明,来证明沈玉林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面对自己出的证明,村民主任辩解,村委会不是医疗机构,无法认定沈玉林的智力状况,对此不认可。村委会还坚持认为,村委会不是监护人,沈玉林的死亡与村委会没有任何直接关系,村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法院认为,沈玉林系先天性呆傻人员,在其所生活居住的村子已为人所共知,村委会亦应对此明知。沈玉林虽有一定判断能力和生活能力,仍系非正常状态下的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沈玉红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沈玉林离家出走,但村委会将救济款直接发放到沈玉林手中,客观上促使了沈玉林因拥有对自身而言一笔不小的金钱后离家出走,与沈玉林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村委会的过错程度、事件的偶发性及沈玉林的自身状况等具体情节,东李庄村委会应对沈玉林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会辩解的沈玉林走失及死亡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沈玉红要求东李庄村委会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东李庄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沈玉林死亡赔偿金二万元,驳回原告沈玉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没有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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