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吴卫兵 刘香英) 因应聘编辑遭到拒绝,成教生李某认为江西某日报社侵犯了其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人格尊严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14日,江西某日报社在其报刊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报名基本条件要求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李某于同年12月18日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报社大厅报名,报社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生,而不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为由拒绝李某报名。
  李某认为报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生感情。同年12月28日,李某起诉至东湖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本人道歉并且公开在其报上向成人教育毕业生以及在读生刊登道歉信。
  法院认为,平等不是同等,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人员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而不招收成人教育毕业生这一条件限制是为择优录取把关。此外,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的平等就业权(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