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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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 佳) 以郑芳绍为首的5名湖南来京无业人员经预谋后,以可以找神医帮助被害人用钱驱鬼消灾为借口,采用调包的手段,先后诈骗三名被害人钱财十五万余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郑芳绍、汪仕玉、邓翌根、黄耀花、滕小爱犯诈骗罪一案,6人分别被法院判处郑芳绍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郑芳绍、汪仕玉、邓翌根、黄耀花、滕小爱经预谋后,于2008年11月17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附近遇到被害人刘谋后,编造谎言,以可以找神医帮助其用钱驱鬼消灾为借口,采用调包的手段,诈骗刘某现金3万余元、金戒指两枚及项链一条。2008年4月8日8时许,郑芳绍、汪仕玉还伙同他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某住宅楼东侧夹道内,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1万余元及首饰等物。2008年5月19日9时许,郑芳绍还伙同李怀仁等人,在西城区西安门北巷南口,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万2千元及存折等物。同年11月22日,上述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郑芳绍、汪仕玉、邓翌根、黄耀花、滕小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手段,分别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中郑芳绍、汪仕玉参与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并挥霍诈骗的财物且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属情节特别严重。邓翌根、黄耀花、滕小爱诈骗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郑芳绍有期徒刑十一年,汪仕玉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邓翌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黄耀花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滕小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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