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7: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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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红连 蔡和森) 几个未成年学生结交社会不良青年后,是非观念淡薄,居然一同暴力劫取在校学生财物。8月4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鲁某、段某勇、李某、段某晶有期徒刑三年到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和1000元。
  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曾某、鲁某与未成年学生段某勇、李某合谋抢劫吉安县油田中学学生刘某智的财物,在前往该中学途中偶遇另一未成年学生段某晶,段某晶便与四被告人一同前往。下午5时许,被告人曾某、段某勇、李某到校内寻找刘某智,被告人段某晶与鲁某则在校旁小店内等候。被告人曾某、段某勇、李某在学校的亭子处采用威胁、殴打及搜身的手段从刘某智处劫取现金150元及MP5一台。
  尔后,被告人曾某、段某勇、李某为从被害人刘某智处取得更多的财物,又将其带出学校继续殴打。期间,被告人曾某吩咐被告人李某将在小店内等候的被告人鲁某、段某晶叫过来,鲁某到达后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20元现金及MP5。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该台MP5价值为2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鲁某、段某勇、李某、段某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殴打、搜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参与预谋,积极参与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故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某、段某晶虽参与了实施犯罪的行为,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鲁某、段某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段某勇、李某、段某晶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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