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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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杰) 一矿工因向工友借工具被拒后,非常生气,为报复窃取工友所保管的炸药。8月10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罗启林有期徒刑七年。
  经查明:2009年3月29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罗启林在大光山煤矿二井井下上班时,其从自己的工作面走到井下西巷工作面,向正在上班的黄某某借锚杆(细钢筋)被拒绝,罗很生气,就在西巷工作面寻找锚杆,当看到西巷工作面有两只上了锁的木箱时,罗用手强行拉开一把锁,看到两包炸药和20发雷管,罗又捡石头敲烂另一只箱子的锁,箱内也是两包炸药,罗就把四包炸药和20发雷管取出返回自己的工作面,在途中,一包炸药烂了,罗留6筒较好的,而烂的12筒被罗用脚踩碎后用煤埋好。然后,罗把3包6筒炸药藏在西巷工作面水仓口烂绞车机座处,20发雷管则放在衣服口袋里带到井上,藏在自己的更衣室内,次日上午,大光山煤矿工作人员发现炸药被盗而案发。下午被盗炸药和雷管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启林秘密窃取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且所盗爆炸物数量达12公斤及20发雷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系爆炸物品而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爆炸物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辩解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该爆炸物的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晚窃取爆炸物品后,未将爆炸物品带离黄桂发所在的西巷工作面及二井井口,次日案发即被查获,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所盗爆炸物品经公安机关及时追缴,对社会未造成危害,且归案后,被告人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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