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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6: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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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郑金质、冯福策) 2009年8月10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堂兄弟共谋抢劫案,认定被告人陆华兵、陆华奋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陆华兵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陆华奋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陆华兵、陆华奋二人,系堂兄弟,住靖西县新甲乡大甲街大邦屯。2009年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陆华兵、陆华奋共谋抢他人东西后,骑摩托车窜到靖西县城东路往银山颐园前面路段时,看见两个女人(何某和许某)边走边玩手机从凤凰路走过来,被告人陆华奋即开摩托车靠近停下。被告人陆华兵则抽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冲向何某,用手架住何某的脖子,左手抢要何某手上的一部诺基亚2610型手机。接着,被告人陆华兵紧追许某,用刀架住许某的脖子并威胁不许叫喊,抢走许某手上的一部摩托罗拉E398型手机。随后,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将所抢得的赃物共同分赃。在抢劫过程中,致使许某轻伤,何某轻微伤。经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为150元人民币,许某被抢的手机价值为790元人民币。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华兵、陆华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均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持刀抢劫并致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陆华兵、陆华奋到案后坦白认罪,且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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