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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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亢电中) 8月14日,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三名被告共赔偿因一同喝酒而死的死者家属各种损失4.1万元。
  1月22日上午8时许,赵甲因要去浙江温州过春节,与同村村民赵乙、赵丙及赵某一起,到镇上等车。10时许,赵某邀请三人同去饭店喝酒,四人共喝了3瓶52度的白酒,其中赵某与赵甲各喝了1斤左右。12时,四人离开饭店后,赵某睡在三轮车厢内休息。13时许,赵甲、赵乙、赵丙三人发现赵某已经脸色发青,没有呼吸,急送当地医院抢救,经诊断已经死亡。后公安机关鉴定,赵某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
  经过审理,安徽省灵璧县法院认为,死者赵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可能带来的后果,但其自身未控制酒量,最终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故赵某对于自己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赵甲与赵某平时关系较好,经常在一起喝酒,应当熟悉对方酒量。赵甲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劝阻赵某, 故应当对赵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赵乙、赵丙在赵某饮酒过度、神志不清、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派生了一种救助义务。但他们将赵某扶至饭店外,即弃之不管一个多小时,没有及时察看并请求医学救助,对赵某未尽合理限度内的救助义务,故也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认定被告赵甲承担20%责任、被告赵乙、赵丙各承担10%责任,即被告赵甲赔偿2.05万余元,被告赵乙、赵丙各赔偿1.0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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