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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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成居易 周备忠) 丈夫向单位提出辞职遭拒绝后擅自离岗,与其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妻子闫某无缘无故受到株连,被停职、限期调离工作岗位。8月16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消某公司对原告闫某做出的限期调离的决定;在判决生效后,某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与闫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闫某到原来的岗位工作。
  1995年7月,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济源市某集团公司工作,并与该企业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李玉与本公司一位叫阎某职员喜结良缘。
  1999年9月,公司公派李某到某高校进修一年,其学习期间的工资、学费及生活费等均由公司支付。2000年7月,李某学成归来,又与公司续签了10年的劳动合同。不久李某被公司任命为下属一分厂技术厂长。2003年10月,李某突然向公司递交了一份辞呈,要求解除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要求遭到公司拒绝后,李某干脆就不再去公司上班。
  2004年1月,某公司对李某作出除名处理,并下发文件,停止了其妻闫某的工作,令闫某限期调离公司。随后,闫某向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继续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撤消某公司对闫某做出的限期调离的决定;在裁决生效后,某公司必须继续履行与闫霞签订的劳动合同,安排闫某到原来的岗位工作。
  某公司不服此裁决,遂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源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了济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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