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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产品缺陷证据不足 奔驰车主要求退车败诉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6:36
标题: 产品缺陷证据不足 奔驰车主要求退车败诉
  中国法院网讯(吴艳燕) 8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奔驰S350车主傅女士诉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上海申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奔驰车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对原告提出的退车及要求两被告退还137万车款并赔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3年6月23日,原告傅女士向被告申新公司购买价值137万元的梅赛德斯-奔驰3724CCS350轿车一辆。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部门检测,该车的一般项目及安全性能均合格。随车交付的《保养小册》中特别提醒用户必须将车辆送至特许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保养。
  2003年下半年,原告到奔驰指定维修商处做了两次四轮定位检查。2004年一年,原告未将车送到指定维修商进行维修、保养,直到2005年上半年,原告再次来到奔驰指定维修商对车辆进行报修。傅女士主要反映的问题是该车的安全气囊系统(SRS)警示灯亮问题,维修商对此进行了四次维修,但原告认为修理未能解决问题,于是一纸诉状将该车的制造商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及销售商申新公司告上法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向交警部门调查了解到,本案奔驰车曾于2004年9月28日在本市闵行区与一货车发生相撞事故,事故原因由奔驰车驾驶员违章超车造成。事后,保险公司对车辆受到的损害进行评估,估损额为人民币43199元。事后原告将损坏的车辆送至一家非奔驰特许修理厂进行了修理。
  对于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及申新公司辩称,本案奔驰车的安全气囊灯亮问题经四次维修的主要原因是原告隐瞒了该车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并在事后由非奔驰指定的维修商进行修理的事实,而且原告在使用该车过程中长期不送交奔驰指定的维修商进行保养,也可导致车辆故障的发生。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车存在缺陷且因缺陷造成了人身或该车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后果。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奔驰轿车作为价格昂贵的高级轿车,其机械电子系统非常复杂,且有其特殊性,制造商以书面方式提示用户到梅赛德斯-奔驰特许服务中心进行定期保养及维护,有关安全或与安全系统相关的工作必须到专业的特许服务中心进行,有其合理性。
  原告的奔驰车虽然经过一些维修,但并没有证据能证明这些维修问题属于该车的自身缺陷,而且在三年不到时间内,该车已经行驶9万多公里。此外,原告确实存在未按制造商要求进行保养以及在发生事故后未到指定维修商进行修理的事实,故对起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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