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6: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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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公司在重要岗位工作的8名员工,面对另一家保险公司的高薪诱惑,决定集体跳槽。但当初与公司所签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像一道紧箍咒束缚着他们,按约定,他们要向公司支付高达近30万元的违约金。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03年,李某等8人与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8人在保险公司重要岗位工作。2005年5月,另一家保险公司向其他公司“挖墙脚”。面对更为优厚的薪水待遇,李某等8人决定跳槽。保险公司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8人与保险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他们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依法或双方协商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法,予以支持。法院于是判决8人向保险公司支付违约金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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