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4: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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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风飞) 江苏省南京市一居民被其好友骗至广西参加非法传销,在上当受骗损失1万多元后幡然醒悟,将其好友告上了法院。近日,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4年9月份,王余宝被人骗至广西省贺洲市,在那里,有人向他声称,深圳某公司采用先进的模式推销商品,推销人员每推销一份产品(一套西服和化妆品),就能得到提成,一份产品是入门费,从第二份时起就能获得提成。王余宝被高额的回报率所吸引,当即投入近4万元认购了11份。
  在上当受骗后,王余宝不仅没有向有关部门和他人披露骗局,反而又将目标瞄向了周围的亲朋好友。2005年3月,他找到好友赵保国,在用他当初听过的说辞反复劝说后,终于成功将赵保国拖下了水。二人来到广西贺洲,王余宝让赵保国出资20300元认购了6份,其中3800元购买了一套西服和化妆品,其余16500元认购了5份,但无任何商品,而赵保国从中得到返利3600元。
  2005年7月下旬,赵保国返回溧水后,从电视节目中获悉了传销的骗局,方知上当受骗。之后,他找到王余宝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但王却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拒绝赔偿。赵保国遂以王余宝诈骗造成损失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王余宝辩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诈骗,就应由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适用民事法律处理。而且,原告身为成年人,是对被告当初的说法理解不当,其一切损失与被告无关,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余宝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故意告知原告虚假的情况,诱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给原告赵保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万元(20300元减去3800元商品和返利3600元),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原告赵保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正确分别是非的能力,然其受巨额利润的驱动,使自己上当受骗,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最后判决,由被告王余宝赔偿原告损失的70%即9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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