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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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德嘉) 一案件代理人因案例书中未列明其身份而起诉出版社侵犯其劳动成果权、列名权和荣誉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丘先生诉中国法制出版社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裁定,依法驳回了丘先生的起诉。
  丘先生是原告汤先生诉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违法扣车申请行政赔偿案(以下简称汤案)中原告一审、二审的委托代理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行政类·行政赔偿诉讼》一书中包含了一篇根据该案撰写的案例(以下简称汤文),该文在“案情”部分仅载明了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未列明委托代理人情况。丘先生就此认为汤文有意删节代理人情况,使内容与案例事实不符,无从体现诉讼关系,忽略了其作为代理人的劳动价值,侵犯了其享有的劳动成果权、列名权和荣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国法制出版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诉讼支出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丘先生作为代理人在汤案中所形成的劳动成果不能等同于案件事实本身。对于丘先生与汤先生存在代理关系等与汤案有关的事实,一经发生,任何人均无法加以控制或改变。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对此类事实进行合理使用,并可根据所要表达的主题进行适当节选。
  汤文作为一篇案例分析,其价值在于对法律问题的剖析而非对案情事无巨细地全面再现,未注明委托代理人情况,不会偏离文章主题,亦非误导读者的歪曲、篡改,并无不当。
  丘先生未参与汤文的创作,汤文中亦未使用丘先生的劳动成果,对汤案事实的利用也未影响丘先生对其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故丘先生无权向中国法制出版社主张物质或精神等劳动所得,亦无权要求该社为其列名。因荣誉权须由特定民事主体因其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受到特定组织的表彰或奖励后方可取得,故在未证明其已因汤案被授予有关荣誉的情况下,丘先生并不享有其所主张的荣誉权,法制出版社侵犯其荣誉权更无从谈起。鉴于丘先生与汤文的创作、出版和发行缺乏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其对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起诉。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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