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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花吟》剧本创作人法庭讨得2万稿酬
2014-3-5 16:33:4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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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赖女士应某影视中心的要求创作了8集戏曲电视连续剧《桃花吟》的剧本。为讨要稿酬,她打了一场官司。此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的两次审理,双方日前达成和解协议,影视中心支付赖女士2万元稿酬。
2002年8月26日,赖女士与影视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影视中心向赖女士购买她创作的8集戏曲电视连续剧《桃花吟》的剧本版权,每集5000元,共4万元。稿酬分三次支付: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影视中心支付赖女士1万元,赖女士将8集剧本创作完成经影视中心审定后支付2万元,开机拍摄前支付余款1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影视中心应在赖女士交稿之日起2年内即2002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拍摄,如超期未拍,赖女士有权收回剧本或者转让第三方,影视中心应将余款支付给赖女士,且影视中心不再享有该剧本的戏曲电视剧拍摄(含音像)版权。合同签订后,赖女士按约交付了剧本,影视中心也如约支付了第一期稿酬。但是,当赖女士将剧本修改稿交付影视中心后,影视中心既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如期交付后二期稿酬。《桃花吟》戏曲电视至今没有拍摄,影视中心也没有支付其余稿酬。赖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影视中心返还我创作的8集戏剧电视连续剧《桃花吟》剧本原稿,支付稿酬3万元及利息。
法院开庭时,影视中心称,赖女士的剧本经央视审查,央视决定不拍摄,所以影视中心未再支付稿酬。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影视中心没有按约支付稿酬,已构成违约,其应将赖女士提交的剧本返还给赖女士,并应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及利息。据此,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赖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影视中心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当中,影视中心以与赖女士达成协议,影视中心给付赖女士稿酬2万元,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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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赖女士应某影视中心的要求创作了8集戏曲电视连续剧《桃花吟》的剧本。为讨要稿酬,她打了一场官司。此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二审法院的两次审理,双方日前达成和解协议,影视中心支付赖女士2万元稿酬。
2002年8月26日,赖女士与影视中心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影视中心向赖女士购买她创作的8集戏曲电视连续剧《桃花吟》的剧本版权,每集5000元,共4万元。稿酬分三次支付: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影视中心支付赖女士1万元,赖女士将8集剧本创作完成经影视中心审定后支付2万元,开机拍摄前支付余款1万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影视中心应在赖女士交稿之日起2年内即2002年12月3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拍摄,如超期未拍,赖女士有权收回剧本或者转让第三方,影视中心应将余款支付给赖女士,且影视中心不再享有该剧本的戏曲电视剧拍摄(含音像)版权。合同签订后,赖女士按约交付了剧本,影视中心也如约支付了第一期稿酬。但是,当赖女士将剧本修改稿交付影视中心后,影视中心既未提出修改意见,也未如期交付后二期稿酬。《桃花吟》戏曲电视至今没有拍摄,影视中心也没有支付其余稿酬。赖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后,便诉至法院,要求影视中心返还我创作的8集戏剧电视连续剧《桃花吟》剧本原稿,支付稿酬3万元及利息。
法院开庭时,影视中心称,赖女士的剧本经央视审查,央视决定不拍摄,所以影视中心未再支付稿酬。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影视中心没有按约支付稿酬,已构成违约,其应将赖女士提交的剧本返还给赖女士,并应支付第二期和第三期稿酬及利息。据此,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赖女士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影视中心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当中,影视中心以与赖女士达成协议,影视中心给付赖女士稿酬2万元,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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