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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与收费不符 横县电信被诉返还话费
2014-3-5 16:33:37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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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雷翠芳) 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广西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分公司因广告宣传话费与实际收费不符,被客户李某告上法庭,并请求返还多收电话资费34.4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9月10日至28日期间,原告依照被告的“长话任我聊,越煲越畅快”广告宣传单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就用自有的中国电信客户固定电话机数次拨打11808国内长途电话。该广告对“11808长话煲”的宣传内容是:“国内长话最低0.05元/分钟,长话慢慢聊!1.99元包打45分”。而当原告于2006年10月15日交费时却发现被捆绑多收市话费34.4元。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属商业合同要约,受《合同法》约束,原告按照宣传使用是对广告的承诺,合同即生效。被告只能以广告内容载明的资费标准收费,若被告在收费时候又在广告要约之外另加收其他费用,实属违约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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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雷翠芳) 近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电信合同纠纷案,广西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横县分公司因广告宣传话费与实际收费不符,被客户李某告上法庭,并请求返还多收电话资费34.4元。
原告李某诉称,2006年9月10日至28日期间,原告依照被告的“长话任我聊,越煲越畅快”广告宣传单及其他形式的广告,就用自有的中国电信客户固定电话机数次拨打11808国内长途电话。该广告对“11808长话煲”的宣传内容是:“国内长话最低0.05元/分钟,长话慢慢聊!1.99元包打45分”。而当原告于2006年10月15日交费时却发现被捆绑多收市话费34.4元。
原告认为,被告宣传属商业合同要约,受《合同法》约束,原告按照宣传使用是对广告的承诺,合同即生效。被告只能以广告内容载明的资费标准收费,若被告在收费时候又在广告要约之外另加收其他费用,实属违约行为。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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