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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娟娟) 今年37岁的邓州人张某,专门在人多的公交车站牌处偷盗,在一次偷盗被发现时,张某急忙将手机放回被盗者的包里。死活不承认自己偷别人的手机。9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5月15日16时30分许,张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与英才街交叉口K62路公交车站牌处,发现正在上车的刘某衣兜鼓鼓的,张某便上前假装上车挤刘某,趁机将兜内手机(价值1540元)偷走。此事,刚好被后面刘某的朋友郑某发现,郑某立即抓住张某的胳膊,并提示刘某她手机被偷。张某趁机将手机丢入刘某的包里。否认他偷东西,郑某等人立即拨打110报警。办案人员在讯问时,他仍否认偷东西,并声称手机根本不再自己手上,怎能说他偷东西。在办案人员一再讯问之下,张某才承认自己偷盗,并说出他经常到人多的公交车上进行盗窃。 法院查明,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1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09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量刑时还应考虑张某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邓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本次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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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娟娟) 今年37岁的邓州人张某,专门在人多的公交车站牌处偷盗,在一次偷盗被发现时,张某急忙将手机放回被盗者的包里。死活不承认自己偷别人的手机。9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5月15日16时30分许,张某在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与英才街交叉口K62路公交车站牌处,发现正在上车的刘某衣兜鼓鼓的,张某便上前假装上车挤刘某,趁机将兜内手机(价值1540元)偷走。此事,刚好被后面刘某的朋友郑某发现,郑某立即抓住张某的胳膊,并提示刘某她手机被偷。张某趁机将手机丢入刘某的包里。否认他偷东西,郑某等人立即拨打110报警。办案人员在讯问时,他仍否认偷东西,并声称手机根本不再自己手上,怎能说他偷东西。在办案人员一再讯问之下,张某才承认自己偷盗,并说出他经常到人多的公交车上进行盗窃。
法院查明,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11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盗窃行为,于2009年5月16日被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量刑时还应考虑张某缓刑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邓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张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本次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