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5:45: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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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律师辩护
                                 ——兼向网友姚刚普及法律常识
                                              作者: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有一位具有强烈正义感的网友,署名姚刚,在网络上发表了这样一篇文章:《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行业》。大家可以自己去www.keya.org论坛的《文化视点》里去欣赏欣赏。
    在真诚的佩服网友姚刚的正义感和义正词严的文笔之外,我必须在这篇文章里,与网友姚刚开诚布公的探讨他最关注的两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正是他文章的逻辑根据所在:
    第一个问题是:律师为什么要帮着“坏蛋”说话?
    第二个问题是:律师应不应该收“坏蛋”的钱?
    鉴于网友姚刚的文章把整个律师行业都称为“腐败帮凶”,所以,要和他探讨与切磋,就不能不谈谈这两个涉及全体中国律师的重大问题。因为自中国实行律师制度以来,凡是办理过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没有一个人不是收“坏蛋”的钱的;同时,凡是办理过刑事案件的律师,也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法庭上为“坏蛋”说好话的。所以我不得不把我文章的题目改成现在的这个样子,同时也为中国律师行业说几句公道话。
    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得出正确答案的根据和出发点来。
    从“姚刚”这个名字来看,我想,他和我一样,都很荣幸的而且很平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公民,学法和守法、相信法律应该是我们二人共同的义务和出发点。因此,我想,以咱们国家的法律作为回答这两个问题的根据,我想,网友姚刚大概是不会反对的吧?
    我们先来看看与第一个问题有关的法律规定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个规定,翻译成咱们的通俗语言,就是:“坏蛋也有获得辩解和保护的权利”。所以说,“坏蛋也有人权”,并不是田文昌律师的胡言乱语,而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
    姚刚网友,我想轻轻的问您两个问题:是您说了算还是宪法说了算啊?恐怕您做梦都想着要实现宪法中规定的所有事情,但是,您阅读过宪法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句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这样的一句: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为坏蛋说好话!!
    姚刚网友,我又想轻轻的问您一句:是您高明还是刑事诉讼法高明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又规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句话的意思是:对于有可能被杀头的“大坏蛋”,必须要有律师为他提供辩解和保护。如果这个“大坏蛋”没有得到这种保护,那法院和被指定的律师均属违法。
    姚刚网友,我再想轻轻的问您一句:假如您是那位被法院指定的律师,国家的法律命令您给哪个该死的“大坏蛋”(比如刘涌)去提供辩解和保护,您是服从法律呢还是坚决违法抗命呢???
    假设您为刘涌提供了这种法律要求您提供的服务,我和其他人民就痛骂您是“黑社会头子的帮凶”,您会是什么感觉啊????
    我们再来看看与第二个问题有关的法律根据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如下:“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还需要列举其他的规定吗?我看不需要了。
    咱们国家,有一位伟大的读书人,名叫梁启超的,说过一句很伟大的话: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这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衡量天下一切行为和是非曲直的度量衡与标准。
    这一句伟大的话,在中国是最真最可贵的真理。
    我们中国的老百姓,几千年以来,吃够了“人治”(也就是大家所说的“权大于法”现象啦)的苦头。为了消灭“人治”,我们用掉了100多年的时间,牺牲了数以千万计的人命,那鲜血足可以装满大海了。现在,我们好不容易构建起来一座现代化的法治大厦的地基和基本框架,咱们就不能让人治再次压倒法治。
    而法治社会的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不容许在法律所规定的行为判断标准之外,再建立什么与法律规定不合拍的行为判断标准,这,既是法治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
    所以,律师为“坏蛋”辩护,除非律师使用非法的手段,咱们大家就不能说律师也是坏蛋或者是“腐败帮凶”的。因为这是国法规定给律师的义务。
    田文昌律师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律师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窃以为,田大律师这问题问的真有些惊天地、泣鬼神的意思,值得咱们大家伙好好的考虑考虑。
    从历史上看,打从咱们国家有律师的那一天起,在众人的眼里,律师似乎就不是个什么好东西。
    我国律师行业的祖师爷,名叫士荣,是春秋时卫国的一个大夫。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当时的超级大国晋国的国君晋文公先生。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2500多年后,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发几个右派名额供大家“选举”,其比例大体是5%(因为毛主席说:95%的干部和群众都是好人)。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结果,当时咱们国家的大概两千多位律师,不分男女老少,无一漏网,通通被戴上右派的帽子,一概被“批发”到了监狱。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派!?
    又过了20多年,1984年,我也做律师,在法庭上做辩护人,公诉人辩论不过鄙人时,经常使出“杀手锏”质问我:你为什么要为阶级敌人辩护?你为什么和坏人合穿一条裤子?对这种质问,我无法回答,并且噤若寒蝉。
    再过20年,2003年,我还是律师,也给大学生上课。课间,经常有莘莘学子递纸条问我:老师,您为罪大恶极的罪犯辩护,为他开脱罪责,你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吗?面对他们的质问,我也做若干的解释,但总不能使自己的学生消除那清澈如水眼睛里狐疑的目光……
    如果大家都一直这么看待律师,那咱们国家的律师还有活路吗?不如干脆把我们全体律师象以前那样“批发”入狱好了!
    假如,咱们各位人民不对网友姚刚的文章和其他类似的文章提高警惕的话,十几万名中国律师,就会被某些人妖魔化,成为人民痛恨的“过街老鼠”。士荣和反右的历史悲剧,也是有可能在中国重演的。一旦社会乱了,最后吃苦头的,还是咱们各位老百姓。
    其实,为民请命是我们律师行业的主流,被有些人所激烈攻击的田文昌律师就是一个例证。田大律师为被禹作敏打死的村民伸张正义,扳倒了气焰熏天不可一世的大邱庄“庄主”禹作敏,全国人民无不举手称快,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令人深思的是:为什么有些读书人对田大律师如此的先恭后倨?
    我想问姚刚先生三个显而易答的问题:
    1、田大律师在刘涌一案的辩护中做过任何违法的事情吗?没有!
    2、田大律师帮着刘涌杀人了还是抢劫了?没有!!
    3、刘涌的“六亿家产”是田文昌帮着刘涌挣来的吗?也不是!!!
    那么,网友姚刚,我不得不质问您一句不得不质问的话:您凭什么说田文昌是“帮凶”啊?!他帮了谁的“凶”啊?!
    以前,我总以为法盲只存在于文盲之中,因为文盲不识字,怎么也看不懂法律的。但是,现在,网友姚刚的文章给了我一个实在的教训。
    文盲如果是个法盲,顶多做点偷啊抢啊杀个把人的事情啊什么的,有危害性但是有限。如果读书人是法盲,那就有可能让咱们中国出现更多的偷、抢、和让中国人流许许多多的血,那就危害无限。如果大家不信,就请咱们远看戊戌变法,近看文化大革命吧。
    所以,读书的法盲比不读书的法盲更危险万分。
    姚刚网友,你太缺乏一双法律的慧眼啦,所以,你就难免写出瞎子摸象般的文章来,把个别抽象成了一般,把麦地里的几棵野草说成了满地荒草。这样的文章,除了激起民众狂热愤慨的激情以外,再没有什么好的用途。
    以后写文章前,建议您先学学和您文章有关的法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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