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1:59: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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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春生
                                     【案情】
  芦某骑摩托车带苏某在路上行驶时与某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芦某和苏某受伤。经认定,芦某和客车驾驶员负同等责任,苏某无责任。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客运公司交由芦某后支付,苏某对在救治中由肇事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无异议,但因伤残赔偿及误工费等损失的协商无果。因苏某对住院期间所发生并由肇事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无异议,故苏某仅就有争议的伤残赔偿及误工等费用作为自己的损失要求肇事方给予赔偿。
  【分歧】
  对苏某在住院期间已由肇事方支付,且无异议的医疗费用,能否主动纳入苏某本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总额内一并处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纳入苏某的总损失范围进行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其理由是: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苏某在该场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之一,当事人虽未提出赔偿主张,但处理纠纷时应将这部分损失主动纳入总的损失范围一并处理;同时,将该部分费用一并处理,可防止因该部分费用没有纳入总损失而产生新的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主动为苏某增加请求并一并处理。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诉权和处分权是法律赋于公民在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权利。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因肇事方已经支付,苏某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故受害者苏某认为这部分费用不需要再来处理。这是权利人对自己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且这种处分,不会对社会和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苏某不主张将已由肇事方支付且无争议的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纳入赔偿总额要求肇事方赔偿,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关,不能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去处理纠纷,更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驳夺当事人的处分权,而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任意加减,这样不仅有违解决纠纷机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增加纠纷的处理难度,使纠纷复杂化。
  2、主张应将苏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纳入苏某的总损失范围进行一并处理,是片面地理解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的规定,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与被害人实际损失等同,将无争议且已履行的赔偿款,纳入被害人要求的赔偿范围,一并作为被害人损失处理,实际上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且加大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综上,笔者认为不能主动将肇事方已支付费用纳入被害人损失总额一并处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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