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法律文书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货物运单(水路)
2014-3-4 17:30:38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61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
│ 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
│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
水路货物运单 │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
月 日 │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
│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
└───────────────┘
交接清单号码 运单号码
┌──────┬────┬──────┬─────┬───┬──┬──┐
│船名 航次│起运港 │ │ 到达港 │ │到达│收货│
├─┬───┬┴────┴─┬─┬──┴┬────┴───┤日期│人 │
│ │全 称│ │ │全 称│ │ │ │
│ ├───┼───────┤ ├───┼────────┤ │ │
│托│地址、│ │收│地址、│ │ │ │
│运│电话 │ │货│电话 │ │(承 │(章)│
│人├───┼───────┤人├───┼────────┤运人│ │
│ │银行、│ │ │银行、│ │章) │ │
│ │帐号 │ │ │帐号 │ │ │ │
├─┼───┼─┬─┬─┬─┴─┴┬──┴──┬─┬─┬─┼──┴──┤
│ │ │ │ │ │托运人确│计费重量 │ │ │ │ │
│ │ │ │ │ │定 │ │ │ │ │ │
│发│ │ │ │ ├─┬──┼──┬──┤ │ │ ├─┬─┬─┤
│货│ │件│包│价│重│体积│ │ │等│费│金│项│费│金│
│符│货 号│ │ │ │量│(长 │ │ │ │ │ │目│率│额│
│号│ │数│装│值│( │、宽│重量│体积│级│率│额├─┼─┼─┤
│ │ │ │ │ │吨│、高│(吨)│(m3)│ │ │ │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m) │ │ │ │ │ │费│ │ │
├─┼───┼─┼─┼─┼─┼──┼──┼──┼─┼─┼─┼─┼─┼─┤
│ │ │ │ │ │ │ │ │ │ │ │ │装│ │ │
│ │ │ │ │ │ │ │ │ │ │ │ │船│ │ │
│ │ │ │ │ │ │ │ │ │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到期限(或约定) │ ├─┴─┼─┤
│ │托运人 │总 计│ │
├─┬──────────────┤(公章) 月 日 ├──┬┴─┤
│特│ │ │核算│ │
│约│ │ │员 │ │
│事│ ├───────────┼──┼──┤
│项│ │承运日期 │复核│ │
│ │ │起运港承运人章 │员 │ │
└─┴──────────────┴───────────┴──┴──┘
〔说明〕
1.此货物运单主要适用于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水路货物运输。
2.水路货物运单、货票一式6份,顺序如下:
第一份:货票(起运港存查联)。
第二份:货票(解缴联)起运港→航运企业。
第三份:货票(货运人收据联)起运港→托运人。
第四份:货票(船舶存查联)起运港→船舶。
第五份:货票(收货人存查联)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
第六份:货物运单(提货凭证)起运港→船舶→到达港→收货人→到达港存。
3.除另有规定者外,属于港航分管的水路运输企业,由航运企业自行与托运
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均使用航运企业台头的水路货物运单。
4.货物运单联需用厚纸印刷,货票各联用薄纸印刷,印刷墨色应有区别:解
缴联为红色,收据联为绿色,其他各联为黑色。
5.要印控制号码或固定号码。
6.到达港收费,另开收据。
7.规格:长19厘米,宽27厘米。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